裁判要旨:利用职务之便,截留国有财产的,构成贪污罪。行为人将国有公司本可直接获得的房租收入转移给其个人成立的没有实际经营能力的公司,属于截留国有财产的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本案中,被告人祝贵财、杨超、王东立、及永才身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祝贵财、杨超的职务便利,由及永才、王东立实际操作,采用先承租万商大厦底商后转租的手段,共同截留本应属于万商大厦的国有财产,四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以及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均构成贪污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裁判要旨:利用职务之便,截留国有财产的,构成贪污罪。行为人将国有公司本可直接获得的房租收入转移给其个人成立的没有实际经营能力的公司,属于截留国有财产的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本案中,被告人祝贵财、杨超、王东立、及永才身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祝贵财、杨超的职务便利,由及永才、王东立实际操作,采用先承租万商大厦底商后转租的手段,共同截留本应属于万商大厦的国有财产,四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以及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均构成贪污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