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6 号〗张正亮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如何把握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既遂、未遂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对于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而言,行为人尽管已经着手实施购买行为,既有购买的主观意思,又有购买、付款、取货的行为,但由于其尚未验货和取到货物,犯罪行为未达到既遂状态。且公安机关已经掌握行为人的犯罪线索,进行蹲点守候,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处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不可能得逞。据此,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不属于结果犯,而属于行为犯。行为犯通常以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认定标准,但行为犯中的犯罪行为并不是一着手实行即告完成。有的行为犯,犯罪行为有一个实行过程,通常要达到一定阶段,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对于不同类型的贩卖行为,是否认定既遂,应当考察行为所处的阶段,不能一概以行为着手作为认定既遂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