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8 号〗徐勇故意杀人案——关于自首情节中“确已准备去投案”的认定

裁判要旨:对这种“准备投案”的认定,应当强调的不仅仅是被告人的心理活动,更重要的是已经为投案实施了一定的准备活动,客观行为已经能够清楚地反映准备投案的主观心态。关于自首情节中”确已准备去投案”的认定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必须有准备投案的客观行为;(二)准备行为必须是与投案相关的必要行为;(三)准备行为必须能够清楚地反映投案意愿;(四)投案意愿必须具有连续性;(五)准备投案必须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