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被告人为泄愤,驾驶车辆在公共场所连续冲撞他人致多人轻伤、轻微伤,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郑小教意图驾驶小汽车撞向拆迁人,虽然现场的拆迁人员是相对特定的,但是一方面现场拆迁人员本身就人数众多;另一方面除了拆迁人员外,现场还有郑小教的邻居和亲属,用小汽车撞人时是很难控制具体的侵害对象以及所造成的侵害后果的。事实证明,本案就因郑小教的行为导致多名拆迁人员及郑小教母亲受伤的后果,因此郑小教的行为虽然针对的是相对特定的对象,但是对于最终侵害的对象及造成的后果均无法控制和预料,应当认定其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