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1 号〗陈强等贪污、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套取的公款中用于支付原单位业务回扣费用的部分,是否应当计入贪污数额

裁判要旨:成立第三方公司套取单位公款,将其中部分公款用于支付原单位业务回扣费用的,该部分不计入贪污数额。国家工作人员成立第三方公司套取单位公款用于替原单位支付业务回扣费用,因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在客观上也未实际控制和占有,且该部分业务费用支出客观上有利于原单位开展业务,因行为人实施的贪污犯罪未造成原单位的财产损失,因此第三方公司代原单位支出违规业务费用不属贪污对象,不应计入行为人的贪污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