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应该认得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对于因贩卖毒品而被抓获,后又在住处又查获了数量较大的毒品的,实践中一般采取推定贩卖的方法予以认定。这种事实推定所遵循的认定逻辑是,当某种基础事实存在时,便可以推定另一种事实也存在,但这种推定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证:因为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只是常态联系,而不是必然联系,如果被告人的辩解成立,则推定不成立,所以需要细致审查被告人的辩解和理由。
二是要准确查明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如果认定被告人曾经贩卖毒品或者正在贩卖毒品的基础事实存在诸多疑点,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且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提出的“被查获的毒品是其准备用于自己吸食的辩解”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的,就不能推定被告人对其被查获的毒品存在贩卖的故意。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欧阳永松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和故意,从而也就不能简单推定欧阳永松对公安人员在其住处查获的涉案毒品存在贩卖的故意。而欧阳永松的确是吸毒人员,根据现有的证据情况,公安人员从欧阳永松住处查获的毒品是欧阳永松用于吸食的可能性很大,故认定欧阳永松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但欧阳永松非法持有25.81 克甲基苯丙胺等涉案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