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二审判决生效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在一审判处的有期徒刑届满被取保期间又犯新罪,对新罪进行审判时被告人不构成累犯,应认定为毒品再犯。
首先,构成累犯需要满足“刑罚执行完毕”,构成累犯所要求的“刑罚执行完毕”仅限于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
其次,刑罚执行的内容是判决和裁定,执行的前提条件是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刑罚执行的起点是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时。
最后,要准确区分刑罚执行完毕与羁押期限届满,两者的关联主要体现在“刑期折抵”,如果被逮捕羁押的被告人所羁押的时间已届满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因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或复核程序,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但这并不属于刑罚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