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四被告人的行为系因农村征地中对土地补偿费不满而引发的纠纷,被告人系作为村民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拆迁户以要堵井、堵路、搞垮煤矿等语言相威胁,迫使被害人支付各种赔偿款、补偿款,虽然具备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但由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中,各被告人因补偿标准过低,基于与煤矿之间的土地征用关系而主张权利,属于民事纠纷的范围。而被告人也确实通过民事诉讼在主张权利,他们并没有蔑视法律,而具有通过法律裁断维护权利的主观意愿。对于农村发展中企业征地引起的权利纠纷,后果不是特别严重、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不宜一律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