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8 条对以自报内容认定被告人姓名、身份、住址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据此,在刑事审判中,按被告人自报身份审判,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自报认定被告人身份的前提条件是认定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意味着对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或行为已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且该事实或行为在现有证据下,能够完全证实是被告人实施。如果犯罪事实本身的证据并不充分,则不适用按被告人自报身份审判的规定。
2.确实无法查明身份。按自报认定被告人身份的必要条件是被告人身份确实无法查明,即司法机关使用所有手段得到的证据都确实无法查实被告人的真实身份。确实无法查明身份,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1)侦查机关经过大量工作,穷尽了可以利用的手段,包括专门机关的技术工作和群众调查工作。
(2)无法查实,即依据侦查机关搜集到的证据确实无法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同时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被告人自报身份的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