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5 号〗王海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案——如何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裁判要旨:主体身份的认定,是区分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关键。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不同,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一个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本案中,被告人王海洋任职本公司西客站交通枢纽项目部商务经理是经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任命,并非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任命。被告人王海洋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以及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