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3 号〗傅勇、朱小勇贩卖、运输毒品,石远德运输毒品案——对接应毒品的行为,如何结合在案证据认定毒品运输方和接应方的犯罪事实并准确定性

裁判要旨:结合案情和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证据,对于毒品运输方和接应方,在没有证据证实其是毒品下家或者贩卖毒品共犯的情况下,其接应毒品的行为宜以运输毒品罪论处。针对本案,该行为宜以运输毒品罪论处:虽然从案情分析,行为人有可能是毒品的下家,或者是同伙,但如果缺乏指证行为人购买该宗毒品的直接证据,没有证据证实行为人是该宗毒品的下家或者共犯,则只能以其运输行为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