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作为侵犯财产类犯罪,盗窃罪应以犯罪人实际取得财物的控制权为既遂。《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仅是关于盗窃罪成立要件的新规定,并不影响对盗窃罪既未遂的判定。对盗窃过程群众在户外“监视”,不足以否定盗窃罪的既遂,仍应以犯罪人对财物的实际控制状态来判断既未遂状态。
裁判要旨:作为侵犯财产类犯罪,盗窃罪应以犯罪人实际取得财物的控制权为既遂。《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仅是关于盗窃罪成立要件的新规定,并不影响对盗窃罪既未遂的判定。对盗窃过程群众在户外“监视”,不足以否定盗窃罪的既遂,仍应以犯罪人对财物的实际控制状态来判断既未遂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