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作为成年人理应对勒颈可致人死亡的常识有所认识,且当被害人被勒颈时反应激烈,伴有脚踢床板,喊叫救命等行为时,其更应明知其行为可能会产生致人死亡的结果,但其仍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应当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处罚。本案中对于被告人张静主观心态的认定,应结合在案证据、游戏本身的危险程度、日常生活经验等综合分析判断。
其一,游戏进行前,被告人张静对其行为所面临的高度危险是明知的,张静和被害人相约进行勒颈游戏,虽出于追求刺激、快感的本意,但用绳索、衣带勒颈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可致人死亡,是人所共知的常识、张静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不存在对此种情况认识上的障碍,而理应对此有充分认识。
其二,游戏进行时,张静对其行为的现实危险性是明知的。张静供述,在勒之前被害人与其约定,如果受不了的话就喊一下“救命”,被害人如果喊“救命”,张静就不再用力了。
其三,被告人张静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上述分析,张静无论是游戏前对勒颈行为可能面临的危险,还是游戏中对勒颈的现实危险性,都是明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