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4 号〗黄光故意杀人、诈骗案——打电话报警但未承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是否认定为自首以及如何审查判断经鉴定属于被害人真实签名的保证书等书证的真实性

裁判要旨:打电话报警但未承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与公安机关将报警人作为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间没有关联性,黄光缺乏自动投案的要件,不构成自首。打电话报警但未承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公安机关的4 次调查均属于排查性质,并未将被告人列为犯罪嫌疑人,因为犯罪嫌疑人的报警与公安机关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间没有关联性,因此犯罪嫌疑人缺乏自动投案的要件。本案中,黄光对被害人投毒,被害人龙利源、黄文及黄光本人食用有毒猫汤后均呈中毒状,送往医院抢救。在医院,黄光打电话报警称三人食物中毒,要求出警。但报警时并未称其投毒,且自始至终没有告知或者提示医生三人系因服用大茶药而中毒,致被害人龙利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