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0 号〗尹某受贿案——如何审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不同期间所作供述的合法性

裁判要旨:侦查机关在初查阶段收集的被告人言词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侦查机关在初查阶段采取疲劳审讯、威胁、辱骂等方式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重复供述不因之前供述取证非法而当然排除,而是要结合被告人供述时意志是否相对自由,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否完备,犯罪细节供述是否具有个性特征等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审理法院虽然将被告人尹某在侦查机关指定办案地点所作的有罪供述予以排除,但并不意味着此后所取得的言词证据必然违法。面对侦查机关在不同阶段所取得的被告人言词证据,审理法院综合取证的时间、地点、供证笔录、视听资料等重要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后,将被告人尹某在检察院办案地点的有罪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而对于其在看守所中的有罪供述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