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辩方能够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依法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其中所谓“材料”是指被告人出示的血衣、伤痕、伤痕照片、医疗证明、伤残证明、同监人员证言等;所谓“线索”是指可以显示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事实存在的比较具体的事实,如关于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方式、人员等信息。经审查,不能排除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将该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对于被告人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阶段所作的多次有罪供述,前一阶段的有罪供述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后,后一阶段的有罪供述是否一并排除,应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对被告人所造成的心理影响是否得到一定程度的消除为标准。如辩方提出被告人在后一阶段的有罪供述系因侦查机关在前一阶段实施刑讯逼供而导致其害怕后一阶段被继续刑讯逼供的,公诉机关应当提供相反证据,否则后一阶段的有罪供述亦应当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