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毒品犯罪中,有地位、作用突出的嫌疑人在逃的,慎重适用死刑,判死缓,更为妥当。刑事审判需要对在案、不在案的共同犯罪人地位、作用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一方面可对已到案的人员依法认定为主犯,另一方面,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对到案的主犯,也要进行地位、作用的准确认定,而不机械执行“按主犯处罚”。针对本案,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叶布比初、跑次此尔结伙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均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数量大,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均系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依法应当严惩。第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被告人叶布比初量刑适当。鉴于跑次此尔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次于叶布比初,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