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6 号〗卫建峰受贿案——如何认定公司改制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裁判要旨:所任职务系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研究决定并从事组织、领导等工作的,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2010 年《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系专门针对国家出资企业中有关人员职务犯罪问题作出的解释,其内容并没有改变两高之前有关司法解释中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标准的规定,故不存在从旧兼从轻的适用问题。行为人受国有主体委派到国有控股企业中从事公务,系国家工作人员。(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国有公司)独家发起设立,即属于国家控股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和广州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会;2007 年11 月,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划转、收购有关股东的股权,成为唯一股东。因此,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二级公司),属于国家出资企业。从卫建峰担任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任命来看,其系由国有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决定并向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党委下达通知任命的,然后才由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聘任手续。即属于受国有主体委派在国有控股企业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系国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