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7 号〗胡某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通过非法跟踪他人行踪所获取的公民日常活动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如何理解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上述信息”“非法获取”以及“情节严重”

裁判要旨:公民个人的行踪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采取驾车和安装定位器等非法手段进行长时间跟踪,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注:本罪因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已被取消,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