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首先要明确犯罪嫌疑人是否负有防止商业秘密被侵犯的义务,
其次,要判定侵犯对象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最后,要准确判定侵犯商业秘密是否带来严重后果。本案中,权利人因被侵犯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包括:
(1)过去的研制开发成本。
(2)目前的现实利益损失。
(3)将来竞争优势的丧失。对于损失
(1)无法量化和提供资料,故不予计算。对于损失
(3)由于公安机关对侵权行为及时进行打击,目前没有发现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彻底丧失的具体情形,故不对将来竞争优势的丧失进行预测而作为实际损失的组成部分。故鉴定主要是针对第二部分损失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