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两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均自动投案,但都始终未如实供述伙同另一同案人在酒店路边殴打被害人致死的事实,而该事实系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故不能依法认定两被告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的投案自首,对于侦破案件的价值相对有限。另外,被告人作案过程中有若干停止继续实施犯罪的节点;亦可不予二次侵害,但被告人在各节点均未停止犯罪,反而以坚决的犯意继续行凶杀人,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体现了极深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故被告人自首价值有限,可以不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两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均自动投案,但都始终未如实供述伙同另一同案人在酒店路边殴打被害人致死的事实,而该事实系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故不能依法认定两被告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的投案自首,对于侦破案件的价值相对有限。另外,被告人作案过程中有若干停止继续实施犯罪的节点;亦可不予二次侵害,但被告人在各节点均未停止犯罪,反而以坚决的犯意继续行凶杀人,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体现了极深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故被告人自首价值有限,可以不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