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1 号〗万道龙等故意杀人案——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将出生不久的女婴遗弃在获救希望渺茫的深山野林的,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区分遗弃罪与以遗弃方式的故意杀人罪的关键点在于:行为人实施遗弃行为时,其是否考虑并给予了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机会。如果是,则可以遗弃罪定罪;否则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遗弃罪作为侵害生命、身体的犯罪,就需要厘清本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对此,我国学者指出:此时需要重点考察的是被害人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行为是否会立即导致他人死亡等因素,从而判断是成立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就主观方面而言,遗弃罪的行为人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只是对被害人生命、身体的危险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则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确,故意杀人罪和遗弃罪的区别取决于两方面:

(1)客观上针对生命的具体危险是否存在。危险的不同决定了作为义务本身在轻重程度上的区别。例如,行为人携双腿严重残疾的人外出时,将其丢弃在冰天雪地里,然后径直离去的,被害人死亡的具体危险存在,行为人有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可能。

(2)主观上杀害的意思是否存在。例如,父母把患有多种先天疾病的婴儿用棉被包好放在马路边的,被害人的生命只有抽象危险,原则上只能肯定行为人的遗弃故意,难以成立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