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8 号〗赵祺勇、蒋明科嫖宿幼女案——如何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以支付金钱的方式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如何定性以及共同犯罪人先后嫖宿同一幼女的如何把握情节

裁判要旨:嫖宿幼女罪与奸幼型强奸罪的犯罪对象都是不满14 周岁的幼女,两者相比较,区别主要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奸幼型强奸罪侵犯的是幼女的身心健康,而嫖宿幼女侵犯的是复杂客体,除了侵犯幼女的身心健康以外,还侵犯了社会风化和道德风尚。

(2)侵犯的对象不同。嫖宿幼女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已经从事卖淫活动的幼女,如果行为人侵犯的不是卖淫幼女,则不论其采取什么手段,也不论是否存在钱色交易,对行为人只能以奸幼型强奸罪论处。

(3)客观方面有所不同。嫖宿幼女罪以幼女自愿卖淫为前提,行为方式上只能采用非暴力的方式。而奸幼型强奸罪不以幼女是否自愿为条件,行为人在犯罪手段上既可以采用金钱引诱、欺骗等非暴力方式,也可以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在客观行为方式上没有限制。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明知对方是从事卖淫活动的幼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