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嫖宿幼女罪与奸幼型强奸罪的犯罪对象都是不满14 周岁的幼女,两者相比较,区别主要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奸幼型强奸罪侵犯的是幼女的身心健康,而嫖宿幼女侵犯的是复杂客体,除了侵犯幼女的身心健康以外,还侵犯了社会风化和道德风尚。
(2)侵犯的对象不同。嫖宿幼女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已经从事卖淫活动的幼女,如果行为人侵犯的不是卖淫幼女,则不论其采取什么手段,也不论是否存在钱色交易,对行为人只能以奸幼型强奸罪论处。
(3)客观方面有所不同。嫖宿幼女罪以幼女自愿卖淫为前提,行为方式上只能采用非暴力的方式。而奸幼型强奸罪不以幼女是否自愿为条件,行为人在犯罪手段上既可以采用金钱引诱、欺骗等非暴力方式,也可以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在客观行为方式上没有限制。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明知对方是从事卖淫活动的幼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