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两种加重处罚情节。公众场所从文以上解释指供社会上大多数人从事工作、学习、文化、娱乐、体育、社交、参观、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学校教室并非私人场所,而且是供多数学生使用,具有相对的涉众性,将教室解释为公众场所属于合理的扩大解释。根据《性侵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学校、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众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因此,当众并不要求在场人员实际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