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78 号〗谈朝贵强奸案——如何界定“共同家庭生活关系”以及与幼女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多次奸淫幼女致其怀孕,是否属于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裁判要旨:“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认定应当具有“质”和“量”的要求。从“质”上说,需要形成实际上的共同生活关系,如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监护关系等;从“量”上说,需要具有共同生活的长期性、确定性和稳定性,如果仅有几次的共同居住或者较短时间的共同居住就不属于“共同家庭生活关系”。与幼女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成年人多次奸淫幼女致其怀孕,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