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行为人明知他人系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表面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视为行为人违背被害人意志发生性关系。奸淫不满14 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不要求采取强制手段,对于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与不满14 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是否明知,都应当以强奸罪论处。指使他人物色幼女供其奸淫,事后给付中间人钱财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中间人构成强奸罪共犯。《性侵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在帮助实行犯强奸的情况下,实行犯主观上具有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明知被害人是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意图,帮助犯帮其扫清障碍或者提供便利,帮助犯与实行犯之间有犯意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