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与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签订聘用合同的劳动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认定规则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除国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外,主要是指上级或者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的党委、党政联席会。“代表其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审查,一方面,行为人必须对任命其的组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行为人虽经有关组织研究决定任命,但是如果该任职与委派组织没有必然的联系,行为人对委派组织亦无职责义务关系的,则不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另一方面,行为人必须要在国家出资企业中“从事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