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2 号〗郭春故意杀人案——如何认定故意杀人未遂情形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裁判要旨:主观内容包含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前者体现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预见情况,后者体现行为人对该结果所持态度。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司法原则的要求之下,主观故意的内容只有外化为行为人具体的外在行动才具有刑法评价的意义,而这也恰为刑事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提供了可能。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郭春所持的工具系足以剥夺他人生命的菜刀,伤害的部位为头面部等人体要害部位,行为方式为连续多次砍击。如果被告人仅是使用菜刀刀背敲击被害人,那么推定杀人故意尚存合理怀疑之处,但是被告人后来连续多次使用菜刀刀刃砍杀被害人的行为,足以使该怀疑得以排除。从被害人的伤势情况来看,相关证据足以证实郭春行凶时用力之猛,具有欲置被害人于死地的主观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