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公海非法捕捞案件,除了使用“禁用渔具”,还必须“造成严重影响”,才能认定为本罪的“情节严重”,才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此,非法捕捞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影响”是本罪的另一个重要辩护方向。但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对“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人员有较大的随意性和自由裁量的空间。笔者认为,“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应该比历年来被农业部通报中行政处罚的情形更加严格,如造成严重外交事件和国际影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等,作为本罪的入罪标准。相关媒体对事件的后续评价、报道不应成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