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43 号〗林捷波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是否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裁判要旨:本案发生于97 刑法期间,并不涉及新法和旧法的追诉规则溯及力。但是文中顺便提及了新旧法交替下的追诉规则溯及力。而该案例颠覆了以往数个案例中的观点,它提出:97 刑法第12 条的溯及力规定中,要求是按新法的追诉规则来判断追诉时效。因此如果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有罪,则一律适用97 刑法的追诉规则确定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如果仍可追诉,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选择具体的实体法律。《时间效力解释》第一条是从97 刑法颁布之际的定位来论述,其中“超过追诉时效”这句话应理解为仅包括在97 刑法颁布前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情形。即97 刑法颁布前超过追诉时效的,按《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适用旧法的处理规则;97 刑法颁布时未超过追诉时效的,则一律按上面的“一律按新法”原则,适用97 刑法的追诉规则,不再适用《解释》第一条。

综上,从法院一方的典型案例来说,此前一直都坚持追诉时效要“从旧兼从轻”,即原则上按行为当时的法律来确定是否追诉,但如果审判时的法律更有利,则以审判时的法律来确定是否追诉。但是在945 号案例中,所提出的“从新原则”,与2019 年法研52 号复函的观点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