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非国家出资的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委派到下级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是国家出资企业且其委派到下级单位的工作人员从事的管理工作不具有公务性质,应认定该工作人员不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畴。
2.非国家出资的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委派到下级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非受贿罪。
裁判要旨:非国家出资的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委派到下级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是国家出资企业且其委派到下级单位的工作人员从事的管理工作不具有公务性质,应认定该工作人员不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畴。
2.非国家出资的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委派到下级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非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