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二审开庭审理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对此情形如何处理,以往实践中争议较大,处理上也不统一。为解决此类问题,两高2010 年联合作出了《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以下简称《2010 年批复》)。《2010 年批复》明确规定,此类问题,应当依照“两高”2006 年制定的《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处理。而根据《程序规定试行》第四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对于上诉人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可不再开庭审理,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按照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