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6 号〗张超泽交通肇事案——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裁判要旨:被告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合该案证据认定被告人主观上系过失,客观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一般情况下,“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对于具有毒驾情节的,可比照该项规定适当降低致人伤亡的程度。如果毒驾肇事致一人以上死亡、多人受伤的,可以考虑认定为“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毒驾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在意志上持反对、否定态度,其罪过形式系过失,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更能体现罪责刑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