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1 号〗孙福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如何贯彻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裁判要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醉驾)造成的重大伤亡大体分为以下三档:第一档是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一般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档是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一般可以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三档是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一般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孙福成无视国家交通安全法规和公共安全,醉酒后驾车行驶于车辆密集的城市道路上,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在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后,孙福成仍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继续驾车行驶,在较长的行驶路途中多次撞上同向车道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最终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以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孙福成醉酒驾车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对其量刑大致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