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社会车辆只要登记车牌号或者交纳一定费用,即可在小区内进出、停放的,在该管理模式下的小区道路、停车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被告人在该小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小区是居民聚居的生活场所,居住的人数众多,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小区的规模越来越大,小区内车辆通行的路段往往也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在小区内醉驾对公共安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如果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之外,另以“是否作为公共路段穿行”作为认定道路的标准,将不利于保障小区内生活的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故对小区道路的认定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精神保持一致,以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
本案中,在案证据证实,案发地龙江半岛花园物业服务中心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是非封闭式管理,实际执行的也是开放式管理,小区非住户车辆可以在小区内自由出入、停放,因此,该小区道路具有公共性,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被告人廖开田在该小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