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9 号〗高康球被强制医疗案——强制医疗决定程序、机制的改进与完善

裁判要旨:根据刑诉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决定强制医疗要具备三个条件:已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仍具危害社会的危险性。对于前两项条件,案件当中一般都会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认定难度并不大,但对于第三项条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不同主体之间认定标准存在差异,且在一些案件中,检院与家属往往持有相反观点,需要法官站在居中立场上综合各项因素进行评断,使得第三项条件成为办案焦点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