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7 号〗宋某被强制医疗案——如何认定被申请人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以及如何处理被申请人亲属提出的自行治疗、看管的申请

裁判要旨:“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是强制医疗的必要性原则的体现。本质上看,强制医疗是一项限制与剥夺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人身自由的社会防卫措施,应当坚持细致审查、综合分析,避免浪费宝贵的社会资源。如果精神病人本身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则无必要对其实施强制医疗。实际上,对一些患有特殊病症的精神病人(如社会能力衰退型病人),由家属承担照顾监管责任,反而更有利于病情恢复。为了统一法律适用、增强可操作性,最高院于2016 年7 月4 日发布了第63 号指导案例“徐加富强制医疗案”。该案例指出,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应当综合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所患精神病的种类、症状,案件审理时其病情是否已经好转,以及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无严加看管和自行送医治疗的意愿和能力等情况予以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简言之,就是从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其监护人的管控能力两个维度进行必要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