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非特定关系人凭借囯家工作人员的关系挂名取酬并将财物分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构成共同受贿。
1.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是否构成共同受贿要明确两点:
一、是否具有通谋;
二、是否共同占有请托人所送的财物。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由国家工作人员指定特定关系人以外的他人在既不出资,也不参与管理经营的情况下,收取钱财,事后其又收取特定关系人以外的他人给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特定关系人以外的他人成立受贿罪的共犯。(本案中,周利用职务便利为朱谋取利益,而由周指定虞在既不出资,也不参与管理经营的情况下,收取50 万元,事后其又收取虞给的5 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虞成立受贿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