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根据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组织行为并非一经实施就认定为既遂。如果被组织者在偷越国境之前或者偷越国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认定组织者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未遂。在未遂的认定上,存在两个并列情形:
一是被组织者偷越国境之前;
二是被组织者偷越国境过程中被查获。“偷越国(边)境之前”容易理解,不易产生争议。然而,“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如何理解,实践中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是指被组织者在尚未跨越国(边)境线的过程中;另一种意见认为是指他人已经偷越国境线,但尚未完成偷越行为,依然在偷越过程中。我们赞同后一种意见。从《2012 年解释》的规定分析,“偷越国境之前”与“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是两个并列情形。如果“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是指被组织者在尚未跨越国(边)境线的过程中,那么《2012 年解释》就完全没有必要再规定“偷越国(边)境过程中”的情形。
因为后者完全可以被前者包含。由此从解释初衷而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应当是“偷越国境之前”所不能包含的情形。即“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是指被组织者虽已经越过国(边)境,但尚未完成偷越行为,依然在偷越过程中。该过程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性,即是持续不间断的;在空间上具有区域性,即虽以界划线,但还设置了一个整体管理的区域,是偷越国境不可绕道的部分。至于如何认定边境管理区域,以实际设置为据。在毗邻中越边境地区,通常乡镇设有武警边防派出所进行治安管理,口岸附近设有武警边防检查站,在距边境10 公里左右的内地还设有武警边防检查站,具体以何种界线划分,可以当地边境管理区域的设置标准加以确定。
本案中,农海兴、农文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从在越南境内组织人员,到被组织者越境,再到界碑附近上车,最后在车开到边境巡逻道路段时被查获。被组织者的偷越行为在时间上具有接续性,在空间上具有连接性,即被组织者依然在边境管理区域内,属于“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根据《2012 年解释》的相关规定,被组织者在此期间被查获,应当认定组织者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