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1 号〗熊毅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如何把握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裁判要旨:对于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是按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的情形),一般要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恐慌程度等方面认定。在本案中,法院认定行为人构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而未达到“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其理由包括:

(1)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

(2)没有在社会公众中造成恐慌。因为行为人仅向深圳机场编造传递了虚假信息,对象特定,且由于相关部门处置保密、应对及时得当,影响范围较小;

(3)没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可见,司法实践中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是较谨慎的,对于犯罪对象特定、影响范围有限,即使因新闻、网络等夸大报道引起公众恐慌的,也并不必然认定其符合“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