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本案作为一个较为典型的无罪判决案件,在证据审查判断上对刑事审判工作有较多有价值的示范意义,值得深入思考、借鉴。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做到不轻信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者聘请,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借助一定的方法或者仪器,对与案件有关的专业性问题进行研究、检验、分析后作出的判断性意见。相比依据感觉、记忆等作出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鉴定意见具有更强的客观性。但鉴定意见也是鉴定人主观认识活动的结果,与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相比,仍具有主观性和认识局限性,可能失真。2012 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这一证据种类修改为“鉴定意见”,凸显了该类证据的主观性特征。因此,办案中对鉴定意见不能盲目相信和过分依赖,必须对其客观性进行审查。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
(1)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从事司法鉴定的资格;
(2)审查被检验客体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可检性;
(3)审查检验方法是否科学、操作是否规范、检验是否客观记录核对;
(4)审查鉴定结论依据的客观性、全面性、特定性和合理性。对鉴定意见的运用,
首先,要分清不同类型鉴定意见的证据价值,如血型检验鉴定意见只能作同类认定而不是同一认定;
其次,要明确鉴定意见解决问题的范围,如死因鉴定、DNA 鉴定应该作出明确的结论,骨龄鉴定、死亡时间鉴定则只能判断出一个范围;
最后,要正确处理鉴定意见与侦查调查结果的矛盾,不能轻易推翻一方,要通过复查、复验确定哪一方正确。再一点要高度重视低概率事件。低概率事件在生活中较少发生,强调低概率事件与办案中常凭经验、常理排除某些疑点的做法有些矛盾。对于证据扎实的案件,低概率事件基本不会出现,但对于证据不扎实,被告人又始终作无罪辩解或者翻供的案件,如果涉及低概率事件,就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三是要敢于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司法实践中,无罪判决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还涉及公检法三机关的工作机制以及被害人亲属的态度等方面。有的案件,被害人亲属为防止法院作出罪轻或者无罪判决,采取上访闹访、威胁自杀等方法向法院施压。这导致实践中对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也不敢宣告无罪,而是采取“疑罪从轻”的做法,留有余地降格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