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7 号〗杜某故意杀人案——如何把握“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裁判要旨: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有多个,并且通过刑事侦查无法查明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刑事诉讼法》(1996 修正)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这属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况,在此情形下,法院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此外,依据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的原则,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行为是由被告人实施的情况下,被告人应当被推定为无罪的。这说明,当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与被告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