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诱骗二手车卖家过户车辆并出具收款凭据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1)通过赶集网骗取卖家的二手车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2)被骗车辆已过户但未交付的犯罪停止形态应当认定为未遂。
(3)牌照竞买价格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综上所述,虽然本案中书面合同材料有所欠缺,但是并不妨碍郭松飞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在第二节犯罪中,郭松飞虽已取得车辆登记,但未实际控制、支配该车辆,不构成犯罪既遂;沪牌竞买价格不是车牌本身的价值,不能计入犯罪数额。二审法院依法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所作出的改判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