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3 号〗张虹飚等非法经营案——利用POS 终端机非法套现的行为定性以及非法经营犯罪数额的认定

裁判要旨: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 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在该前提下的相关犯罪数额均应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行为人为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现金,情节严重的,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套现数额均应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用后次所套取现金归还前次套取现金的,应当累计为非法经营数额;明知他人为非法套现借用POS 机,无偿出借期间套现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租用POS 机从事非法套现的行为人为作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套现的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主要观点:

1.行为人为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现金,情节严重的,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套现数额均应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2.用后次所套取现金归还前次套取现金的,应当累计为非法经营数额。

3.明知他人为非法套现借用POS 机,无偿出借期间套现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4.租用POS 机从事非法套现的行为人为作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套现的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