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2 号〗于润龙非法经营案——未经许可从事非法经营行为,但审理期间相关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的,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案件审理中作为定罪依据的行政法规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行政法规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根据《金银管理条例》的规定,黄金属于“专营专卖物品”,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 号文件)发布后,黄金不再属于专营专卖物品。(案中,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为运输黄金的行为,该案历经12 年,先后经过四次裁判,原审一审、再审一审均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而原审二审、再审二审均认定不构成,争议焦点即在于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对刑事责任的认定是否有影响。法院最终认为,行政法的溯及力亦应实行“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国发[2003]5 号文件发布后,《金银管理条例》与之相冲突之处,应当适用新法。在国发[2003]5 号文件发布后,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公民个人从事黄金经营,被告人从事黄金经营没有违反相关行政许可的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