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5 号〗杨孝理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分别在国有独资公司委派到国有参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改制为非国家出资企业任职期间收受贿赂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

1.行为人分别在国有独资公司委派到国有参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改制为非国家出资企业任职期间收受贿赂的,以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罚。

2.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主要从三个方面认定:

一是被告人所在公司本身的性质,

二是被告人职务任命的形式;

三是被告人从事工作的性质。

3.行为人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国有参股公司改制为非国家出资企业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牟利,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