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8 号〗姜青松盗窃案——被害人陈述的被盗财物与被告人供述不一致的,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由此,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