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行为人在户外持刀威胁被害人,意图劫取其财物,在被害人因恐惧逃跑至租赁房屋内的情况下,追赶到被害人至其住处,继续实施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行为,致使被害人受轻伤。由于行为人系以实施抢劫行为进入被害人住处,主观目的具有非法性。而且,被害人承租的房屋系其用于家庭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行为人未经取得其同意而进入,符合“入户”的法律特征。此外,行为人携带工具从户外开始对被害人施抢劫,并追赶被害人至户内,在户内继续实施了暴力行为。上述行为符合“入户抢劫”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其以抢劫罪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