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5 号〗谢某抢劫案——一审庭审结束后、审结前才委托辩护人参与一审诉讼的,法院是否准许以及如何确定程序问题案件发回重审的标准

裁判要旨:确定不同的审结时间临界点:

(1)当庭宣判的案件,以宣判时间为临界点。

(2)开庭后定期宣判的案件,不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以法律文书签发的时间为临界点。

(3)开庭后定期宣判的案件,需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以审判委员会研究作出决定的时间为临界点。被告人在庭审结束后才提出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案件审结时间,以决定是否同意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