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时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构成毒品再犯。应当认定为毒品再犯。刑法修正案(八)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排除在累犯之外,但并未对毒品再犯也作出与累犯同步的修改。立法机关对毒品再犯未作修改,表明立法者基于对毒品再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考虑,对毒品再犯从严惩处的态度没有改变,反映刑事立法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的度在毒品再犯方面没有改变。
裁判要旨: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时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构成毒品再犯。应当认定为毒品再犯。刑法修正案(八)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排除在累犯之外,但并未对毒品再犯也作出与累犯同步的修改。立法机关对毒品再犯未作修改,表明立法者基于对毒品再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考虑,对毒品再犯从严惩处的态度没有改变,反映刑事立法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的度在毒品再犯方面没有改变。